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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VOCs无组织排放标准该如何执行?

气化渣烘干机 环保检测小马 2022-04-15 22:25:21 14710

生态环境部和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三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此三项标准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制药、涂料、油墨和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相关规定。除此之外,针对《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政院君从企业视角为大家划重点。一起看下!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1、标准中规定了哪些重要内容?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为发布的标准,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按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标准规定了 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 VOCs泄漏控制要求、敞开液面 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以及 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企业厂区内及周边污染监控要求。

根据标准要求,厂界及周边VOCs监控要求执行GB16297或相关行业标准,地方环保局可以实施适合当地环境保护需要的方案。

2、标准适用范围?

标准中明确了适用范围: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现有企业或者生产设施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以及涉及VOCs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核发及其投产后的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

3、标准中VOCs污染物控制项目是什么?

标准中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s)、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4、VOCs排放控制要求有哪些重点?

10.3.1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

10.3.2 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3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对于重点地区,收集的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10.3.4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具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10.3.5 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的规定执行。

5、污染物监测要求有哪些?

标准规定企业边界及周边VOCs监控要求执行GB16297或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和检测也有明确要求:

其中明确规定: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等。

随着《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等三项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发布和执行,为VOCs无组织排放的检测、治理和控制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标准。环保检测小马致力于为企业提供专业的环境检测服务,关于更多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的内容,欢迎您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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